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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關於"中醫"非禮案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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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9-12-10 16:34:39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中醫涉藉治脫髮非禮 求醫女記者被啜乳濕吻
(明報)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05:10
【明報專訊】大學畢業的年輕前女記者,05年因當記者時壓力太大,飽受脫髮    問題困擾,甚至表示過寧願要頭髮也不要命,後經心理輔導員介紹認識當中醫的被告,而被告治療期間涉要求她脫光衣服,僅以毛巾蔽體為她推拿,多次對她上下其手、啜其乳頭甚至濕吻她,事主最終求助輔導機構揭發事件。

工作壓力大 脫髮困擾

被告中醫陳棟材(68歲)昨就4項非禮罪受審,他否認全部控罪。頭髮及肩、戴著口罩的女事主昨供稱,05年任職網站記者,因工作壓力太大而出現脫髮,遍尋中西醫求診亦沒效,脫髮問題令她非常困擾,遂向曾就讀的大學校牧處要求心理輔導,一名女輔導員介紹曾在美國    學醫、現為中醫的被告給她。事主於05年9至10月,到被告位於上環的「科學健康中心」求醫。被告指可醫治她及游說她購買套票,稱全身推拿可幫助通淋巴,但要她脫光衣服做推拿,其間僅以毛巾蔽體。

全身推拿稱通淋巴

05年9月至06年10月期間,事主至少52次到被告的診所接受治療。她憶述被告曾推拿時伸手摩擦她的私處,又曾揑她的乳頭,但被告反稱因要刺激穴位、內分泌及荷爾蒙。被告亦曾警告若事主停止治療,脫髮情况會惡化。被告另指性治療可幫助生髮,但被告一名國外的朋友指被告只是利用她。惟事主停止治療一段時間後再脫髮,於是再找被告治療,因她很希望治好脫髮問題。在其後的治療中,被告更啜及吻她的乳頭,事主昨形容被告「好賤格」和感到很害怕。

自稱通黑白兩道 恐嚇勿張揚

事主又稱,06年10月29日被告在治療時突然濕吻她,被告指「做咗就好㗎」,事主認為他指做愛,恐怕下次被告會強姦她,返家嚎啕大哭。她又指事後失眠,又不敢告知他人,最後致電社署    輔導熱線求助,至07年7月報警。事主又稱,曾遭被告恐嚇不要做任何令他名譽掃地的事,又表示認識高官及黑白兩道人士,很容易「搞掂」一個人。

辯方大律師向事主盤問時指出,被告推拿時房間不會關門,又指他在多次治療中,除接觸事主的頭部外,沒有碰到其他地方,但事主表示不同意。辯方又質疑事主有高學歷,且案發期間可向其他人查詢治療方法是否恰當,而在最後一次治療後,事主相隔近9個月才報警,她解釋因覺得「很醜、很蠢」,被告又曾恐嚇她,所以令她卻步。聆訊今續。【案件編號﹕ESCC4280/09】

佢係中醫咩,係中醫藥委員會無佢個名
其他報紙話佢係自然治療師ja bor>~
究竟係佢俾人除左牌所以係中委會搵唔到名呀>~
還是佢從來都唔係中醫,報紙報錯料呢?
若然係後者,會影響市民對中醫的形象


資料來源:註冊中醫名單......http://www.cmchk.org.hk/cmp/chi/idx_rdoctor.htm
             表列中醫名單......http://www.cmchk.org.hk/cmp/chi/idx_ldoctor.htm
            明報新聞.....http://news.mingpao.com/20091210/gha1h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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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9-12-10 17:16:00 | 顯示全部樓層
突顯了魚目混珠的情況很嚴重!
亦希望相關報章能澄清有關內容。
發表於 2009-12-10 20:50:25 | 顯示全部樓層
每種行業都會有害群之馬啊,
活在這混亂的世界,自我警覺保護最重要!
發表於 2009-12-10 22:56:44 | 顯示全部樓層
原來"中醫"在香港也常背<民俗療法>的黑鍋
 樓主| 發表於 2009-12-14 13:19:14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人就以上事件send 左email 問以下問題並回覆如下:




你好,本人今天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於明報新聞(http://news.mingpao.com/20091210/gha1h.htm)看到一篇關於中醫非禮女病人的案件,但本人於最新註冊及表列中醫名單均不見陳棟材的名稱,故來詢問當中資料:

1. 案件中的陳棟材,曾經/現在是否註冊及表列中醫名單。若否,會否就事件作出聲明,要保障業界之聲譽及形象,以及保障公眾健康和消費者權益,以免因此誤會令市民對中醫界失去信心?


2. 就醫師的稱謂,想問"醫師"一詞是否註冊及表列中醫的專用名。若是,由於是次事件眾多報章用"醫師"一詞去形容案中人物,想問會否就此事去信各大傳媒,就醫師一詞重申解釋,以令日後不會出現同樣事件,使錯誤的訊息繼續留存,以保護中醫專業形象,高水平地位。


就以上查詢,敬請答覆,勞煩之處,敬請原諒



W.C. CHAN
2009-12-10

----------

回覆

W.C. CHAN:

閣下於2009年12月10日致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(“管委會”)的電郵收悉。

管委會中醫組是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49章)而成立的法定規管組織,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和實施條例內訂明的各項中醫規管措施,包括中醫的註冊、考核及紀律事宜。

中醫組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第69及85條編製及備存的註冊中醫及有限制註冊中醫名單,並沒有「陳棟材」的姓名。

中醫組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第90條,曾於2001年12月19日把一名「陳棟材」中醫師的姓名列入所編製及備存的表列中醫名單內,但中醫組已於2006年9月15日刊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10卷第37期第5827號政府公告,公布中醫組經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第91(2)(b)條舉行研訊後,把陳棟材(表列編號:L04970)的姓名從表列中醫名單內刪除,於2006年9月16日起生效。

另外,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第74條,註冊中醫有權稱為“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”或“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”或簡稱為“註冊中醫”或“註冊中醫師”;至於獲中醫組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第90條列入所編製及備存的表列中醫名單內的人士,可使用 “中醫”或“中醫師”的名銜。就閣下問及「醫師」一詞事宜,可參考《醫生註冊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61章)第31條。

如有查詢,請與副秘書黃方廷文女士(電話:2121 1852)或助理秘書陳淑端小姐(電話:2121 1859)聯絡。

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秘書
(黃方廷文女士代行)
2009年12月14日


06年曾經有一名叫做陳棟材的醫師被釘牌
首先未能確認回覆所指的人與報章所指是否同一個人
但年份有d 相近
若然上述所指是同一個人
報章所指並非錯晒
只係佢地將舊資料搬出黎
但係作為新聞業界亦應該刊登上新的資料
其實中醫界早已將不良份子踢出中醫行列
以免令中醫業界專業形象所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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